您的位置: 首页 > 研究论文 > 中国核武器的发展与中苏关系的破裂(1954-1962)
中国核武器的发展与中苏关系的破裂(1954-1962)
【字体: 】 【打印本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五十年代中苏同盟关系的破裂,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事件,长期以来引起学者的持久探讨。在这些研究中(不论是早期的研究还是依据苏联新近解密的档案写成的论著),都涉及到中国发展核武器的问题在中苏关系的演进中,特别是在中苏关系破裂中的相当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陆续出版和解密的中国和苏联方面的相关文献档案,对重新认识中国发展核武器的基本战略考虑,对重新解释中国核武器的发展与中苏关系演进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对重新解释苏联政策变化的动因以及此种变化对中苏关系破裂的影响,都提供了可资深入研究的史料基础,并由此研究认识到国家利益在中苏关系破裂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中国发展核武器的基本战略考虑

 

美国现已解密的档案文献清楚地显示,在危机和战争中考虑对中国使用核武器,是美国外交和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50年代,中国曾经三次面临美国直接的和赤裸裸的核威胁。当年毛泽东决心与苏联结盟的原因之一,就是他担心新中国将面临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威胁。5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领导人认为,美国的主要进攻方向,在西线是德国,在东线是从海上来,就是中国。在朝鲜战争和第一次台湾海峡危机之后,中国开始高度重视核武器的发展,并将发展核武器界定为中国重大的国家利益。中国发展自己的核战略力量,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中国国家安全的需要,其次是未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从上述中国发展核武器的战略考虑,大致可以看出中国对待核战争和核武器的基本立场,那就是中国不怕核战争,但同时必须拥有核武器,这个政策立场一直贯穿中国发展核武器的进程之中。

为了尽快开展原子能的研究,尽早掌握核武器,中国首先成立中央一级的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科研部门,以统筹、指导和规划中国的核工业。1956年5月26日,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军委会议,代表中共中央宣布发展导弹武器的决定;会议决定成立导弹管理机构(国防部五局)和研究机构(国防部第五研究所)。[①] 11月16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主管中国核工业的建设和发展。[②]

中国发展核武器的战略方针已经确定,如何尽快地获得这些尖端的武器,是中国领导人急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当时的背景下,争取苏联的支持和援助,是最佳的甚至是唯一的途径。

 

二、苏联的政策与中苏在核武器领域的合作

 

现有的文献表明,中国第一次请求苏联帮助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赫鲁晓夫1954年10月访华期间。赫鲁晓夫对此没有做出任何承诺,他劝告毛泽东放弃这个打算,因为中国没有制造核武器所必需的工业基础和经济能力,暂时依靠苏联的核保护就行了。

但苏联并没有拒绝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向中国提供援助,而中国则以和平利用原子能以及发展导弹技术为突破口,争取苏联对中国核武器发展的全面支持。苏联在1955年1月17日致电中国政府,建议在促进利用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研究方面给中国以科学、技术和工业上的帮助。为此中国首先请求苏联帮助规划发展原子能的总体计划。1956年7月,中苏两国共同起草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协定(草案)》。

在研制和发展导弹的问题上,中共中央在1956年8月17日致电苏共中央,请求苏联向中国提供全面的技术援助。苏联复电则建议首先为中国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同时指示有关机关把导弹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养干部所需要的教具样品和技术说明送给中国。苏联还设想,从1957年的新学年开始,苏联高等学校将设立专门小组,可以接受50名中国学生,以便为中国培养导弹技术方面的专家。与此同时,出于经济上和战略上的考虑,中国主动提出考虑终止早前同苏联达成的有关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协定。而中国的政策目标是争取苏联在发展核武器方面援助中国,这一政策得到苏联方面的积极响应。

此时苏联对待中国发展核武器问题的政策,同1954年赫鲁晓夫的态度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变化的动因是同以下重要因素分不开的。首先,在中国发展核武器的问题上,苏联领导层面临的事实是,不论有没有苏联的援助,中国都将决心发展自己的核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苏联通过对中国的援助,可以随时了解和掌握中国核武器发展的进程,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影响这一进程。其次,苏联政策的变化,是赫鲁晓夫对中国在苏联党内斗争中对其大力支持,以及对中国在加强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影响方面所作努力的一个回报。第三,从1957年开始,为了同这一时期苏联外交政策的变化相适应,苏联希望通过签订核禁试条约,寻求缓和同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紧张关系,而苏联的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得到中国公开的积极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赫鲁晓夫认为,获得中国支持苏联这一努力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保证向中国提供发展核武器的技术援助。最后,从军事上看,赫鲁晓夫援助中国发展核武器的建议,在苏共中央内部,特别是在苏联军方内部,始终是一个引起重大争议的话题,反对的阻力很大。为了减轻苏联军方在这个问题上的阻力,赫鲁晓夫可能希望通过向中国提供核技术,换取中国同意在军事领域与苏联进行苏联军方当时所需要的密切合作。后来苏联向中国所提议的“长波电台”和“联合舰队”,则可能是赫鲁晓夫以及苏联军方这一意图的具体表现。

基于上述考虑,苏联同意向中国提供制造核武器的相关技术,而中共中央则认为,中国是一个大国,原子弹不可以没有,也不可以多搞,因为中国还是一个穷大国。既然苏联愿意提供帮助,中国就接受他们的帮助,制造少量的原子弹。1957年9月7日,聂荣臻率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乘专机离开北京赴莫斯科进行谈判。从9月10日开始,以聂荣臻为首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和以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主席别尔乌辛为首的苏联政府代表团正式开始谈判。为了便于谈判,双方各组成了军事、原子、导弹、飞机和无线电等5个小组。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苏联基本上满足了中国的要求。

9月15日,中国代表团收到了别尔乌辛交来的苏方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工业的协议(草案)》(以下简称协议草案)。经过中苏双方进一步的谈判,10月15日,聂荣臻和别尔乌辛分别作为中苏两国的全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工业的协定》(简称“10月15日协定”或“国防新技术协定”)上签字。协议共5章22条,在协定中,苏联政府答应在建立综合性的原子工业、生产与研究原子武器、火箭武器、作战飞机、雷达无线电设备以及试验火箭武器的靶场等方面对中国政府进行技术援助。

“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后,中国还利用参加苏联十月革命四十“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后,中国还利用参加苏联十月革命四十周年庆典,进一步与苏方商谈把中苏军事合作的某些主要问题落实下来,特别是关于加强中国海、空军建设,以便加速中国的国防现代化,这其中特别包括建立中国的原子能工业、生产原子武器、原子武器运载工具、建立军事航空工业以及潜艇建造等。

 

< 1 2 > 下一页
2005年07月17日 21:13 浏览
上一篇: 1959年10月中苏会谈:背景、过程和意义
下一篇: 国家利益概念的变化及其对国家安全和外交决策的影响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可以转载,或者已经得到本站授权外,请勿转载!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文章,图片及非本站版权所有的影视资料,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评论列表
参加评论
 用户名:



请您注意: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本站发表的作品,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